为了保证玉环县清港商会履行职能和任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本会向所有会员单位按本办法收取会费。
三、本会会费使用范围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运转及其为实现本会章程规定职能所需的费用。
四、按照权利与义务相衔接的原则,对会员单位会费的收取采用下列标准:
1、会员单位会费2000元/年;
2、理事单位会费8000元/年;
3、副会长会费20000元/年;
4、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会费25000元/年;
5、会长会费30000元/年;
五、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本会于每年3月向会员单位发出会费交纳通知,会员单位应在3月20日前按本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付。
六、本会会费应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做他用。
七、本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八、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告,报理事会审定,经2/3会员代表出席,并经1/2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九、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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