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玉环县清港商会,英文译名为: Chamber of Commerce of Qinggang,英文缩写:CCQG。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玉环县清港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界人士和在清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资源共享、团结拼搏、爱国敬业、弘扬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为玉环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玉环县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玉环县民政局。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玉环县工商业联合会和玉环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玉环县清港镇迎宾西路88-100号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业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研究企业发展的特点及规律,促进清港各界人士所属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在清港工作的各界人士,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及要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适时组织会员外出学习和考察。
(三)组织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活动(包括产品展销、贸易),帮助会员开拓市场,促进经贸往来。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倡导爱国、敬业、守法、诚信、勤俭的良好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会员思想道德素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和工会建设。
(五)积极协调会员与当地党政机关的关系,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会员在当地投资、经商办企业开展服务,为会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帮助。引导会员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六)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竞争。
(七)为会员提供培训、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弘扬“团结、发展、诚信、奉献”的商会精神。
(八)创办会刊,积极宣传和表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会员,树立会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九)办理会员企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两种。是由清港工商界人士和在清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一)凡经工商注册登记在清港的各类工商业者(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均可申请参加本会,经审查后为团体会员。(二)凡在清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界人士自愿申请,经审批合格后为本商会个人会员。 (三)凡与清港商会工作有关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员、高级顾问、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的入会条件:
(1)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2)拥护并承认本商会章程的在清港经商、办企业的各界人士及其所办企业;
(3)在清港有较大影响的工商界人士及其所办企业;
(4)能热心支持本商会各项活动的开展;能定期交纳会费以及提供人力、财力和物质等方面支持的单位或个人。
(二)名誉会长授予条件:凡对本商会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清港知名人士,经本商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清港商会名誉会长。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1)自愿申请或经推荐,并向本商会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2)申请书由本商会秘书处审查后,提交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3)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6)有提请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执行本商会的决议,接受本商会的管理;
(3)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6)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商会,经确认后即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对理事会的工作实施监督;
(5)讨论决定本商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6)决定商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商会工作和慈善事业的代表人士;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本人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本商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如果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格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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